(2016)苏021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21张蔚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摩登科莱特橱柜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蔚,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摩登科莱特橱柜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21号原告:张蔚,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伟、桂吉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摩登科莱特橱柜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红星美凯龙一楼。经营者:许朝晖,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蔚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摩登科莱特橱柜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蔚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蔚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石凤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