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晓舟与广州牧邦皮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舟,广州牧邦皮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59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舟,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广州牧邦皮具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塘田街自编126号-128号7020房。法定代表人:杨有初。朱晓舟与广州牧邦皮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0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工资余额985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牧邦皮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107元,执行费67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土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