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志英、王宝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英,王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宝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英与被执行人王宝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865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