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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志英、王宝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英,王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宝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英与被执行人王宝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865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