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087号原告:任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农民。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盐城市某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农民,身份证号3209241968********,住江苏省射阳县某某镇。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以其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金祖姣人民陪审员 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