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财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孟森、张爱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森,张爱民,张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财保408号申请人:孟森,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爱民,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守力,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孟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爱民名下位于谯城区包园行政村xxxxx(产权证号:20××70)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16万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爱民名下位于谯城区包园行政村xxxxx(产权证号:20××70)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费1320元,由申请人孟森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闫 娟人民陪审员 邢春峰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