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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08号原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齐秀莲。被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撤销被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游戏软件V2.0转让合同》,故本案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当围绕: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是否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转让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等方面进行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的标的物的属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不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的标的物的性质来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虽然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游戏软件,但本案并非是因计算机软件的权属或侵权行为等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故不属于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而应当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荔湾区,经本院释明,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要求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保明书 记 员 夏梦婷书 记 员 宋思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