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秀香诉盛珏、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香,盛珏,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062号原告:林秀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丹。被告:盛珏。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香诉被告盛珏、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670元,由原告林秀香承担。审 判 长 干华丽审 判 员 杨丽琼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