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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覃由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覃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继枚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荣。被执行人:覃由洪,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覃由洪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非诉行执审字第104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覃由洪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荣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