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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袁仕明,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盛鑫大厦1幢10326号房。法定代表人胡久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0579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4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