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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房喜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喜瑞,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东辽县河源镇怀安村*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阳光美林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喜瑞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做出(2015)榆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房喜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房喜瑞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房喜瑞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本院重审。公诉机关以榆检公刑刑变诉字(2016)3号变更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18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房喜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房喜瑞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再次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受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喜瑞到庭参加诉讼,以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培英街张家店屯附近的一个大库附近,房喜瑞放风,罗超进入库内将被害人陈彦国的白色本田本砸坏,盗窃车内后排座包内人民币22000元。2.2015年6月19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法藏寺流通处,盗窃被害人李永华现金2280元。3.2015年7月1日白天,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保寿镇赵家村8组徐俊历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3000元。4.2015年7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五棵树镇江边利健真人CS野战俱乐部,盗窃被害人王闯屋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00元。5.2015年6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黑林镇兴盛粮油商店二楼杜春霞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1000元。6.2015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岭镇兰旗村五家屯高峰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一对银镯子及银戒指,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797元。7.2015年7月2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南建材市场二伟复合板彩钢房内,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200元、玉溪、中华香烟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677元。8.2015年7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古城村6组法藏寺西侧孙龙泽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9.2015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刘家镇光辉村6组龚秀英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10000元。10.2015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刘家街4组道边赵承飞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手表一块,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0元。11.2015年7月3日白天,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坡镇耿家村永贵食杂店刘峰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600元。12.2015年7月3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坡镇西山村丁冲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手表两块。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房喜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喜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8起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我没有参与这三起盗窃。关于第1起指控,2015年6月24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正在七塔木的花果山浴池和王兵一起住宿,旅店有登记,我当时没带身份证,亲自用笔写的我的身份证号:220422199312191216;王兵(家住双井子,不到二十岁,当时被五棵树派出所给放了)当时也登记了;关于第5起指控,我是参与换钱来的,但是我没参与盗窃,罗超自己盗窃;关于第8起指控,我与罗超去了法藏寺,但是我上厕所了,罗超自己去盗窃的,我没参与孙龙泽家盗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于2015年6月至7月初共盗窃九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88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6月19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法藏寺流通处,盗窃被害人李永华现金2280元。二、2015年7月1日白天,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保寿镇赵家村8组徐俊历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3000元。三、2015年7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五棵树镇江边利健真人CS野战俱乐部,盗窃被害人王闯屋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包一个返还失主。四、2015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岭镇兰旗村五家屯高峰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一对银镯子及银戒指,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79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银镯子、银戒指返还失主。五、2015年7月2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南建材市场二伟复合板彩钢房内,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200元、玉溪、中华香烟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677元。六、2015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刘家镇光辉村6组龚秀英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10000元。七、2015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刘家街4组道边赵承飞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手表一块,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手表一块返还失主。八、2015年7月3日白天,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坡镇耿家村永贵食杂店刘峰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600元。九、2015年7月3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大坡镇西山村丁冲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手表两块。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王中王牌手表一块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接到各被害人及匿名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破案报告、到案情况证实,2015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拘传到案及案件的侦破情况。3.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带被告人房喜瑞对二伟复合板彩钢房、永贵食杂店、丁冲家、高峰家、徐俊历家、进行指认,并对指认情况进行拍照。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带罗超到赵承飞家、龚秀英家、CS野战俱乐部、二伟复合板彩钢房门市、永贵食杂店、丁冲家、高峰家、徐俊历家进行指认,并对指认情况进行拍照。4.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做价情况说明证实,对公安机关委托作价的两块手表,其中一块王中王牌手表经询问,市场均无销售,且未提供手表购买发票,另一块手表未能提供具体品牌、型号、发票等情况,故对两块不予进行价格鉴定。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在黄春国处扣押银镯子一对、银戒指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包一个,手表一块,在房喜瑞处扣押摩托车一辆、手表一块。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5日将王中王牌手表发还丁冲,银镯子、银戒指发还高峰,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发还王闯,onlyou手表发还赵丽华,并对以上被盗物品拍照。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房喜瑞称与罗超所盗物品均由黄春国保管,将黄春国传唤到案后,对黄春国及罗超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7.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五棵树镇江边真人CS俱乐部王闯家调取案发当天屋内的录像视频资料。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房喜瑞于1993年12月19日出生,在辖居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罗超于1999年7月12日出生,曾多次入户盗窃,因未满十六周岁,未对其刑事处罚。(二)证人证言1.同案罗超的证言,房喜瑞以前在江源宾馆浴池搓澡,我去洗澡认识他了,后来我们成了朋友总在一起,房喜瑞知道我好偷偷摸摸的,我们俩唠嗑的时候房喜瑞和我说要和我一起干,后来我们就一起合伙盗窃了。我俩合伙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当时花了1800元。2015年7月4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五棵树江边,江边有一家打CS枪的,我俩看那家门锁着,房喜瑞趴窗户看屋里有一台电脑,房喜瑞和我说把电脑拿着,之后他放风,我绕到那家房后,用随身带的小刀将纱窗划破,进入屋内我用他家电脑包将手提电脑装上偷走了。电脑是联想牌的,这电脑让房喜瑞拿走放他朋友黄春国那藏起来了。2015年7月3日白天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大坡镇西山村西山屯子里靠西侧西边的那家瓦房,那家养着狗和羊,房喜瑞放风,我从西边的玉米地里绕到他家房后,进入院里用刀将窗纱划破了,进屋翻到两块手表,一块黑色的一块白色的,之后我俩一人戴一块,我戴的那块不知道整哪去了。偷完西山村这家后我俩直接骑摩托车到了耿家村,在屯子里道南有个小卖店,我让房喜瑞放风,我进屋晨,将他家钱盒子里的钱挑整的拿出一部分,有三张100元面值的和四张50元面值的,我就直接藏起来了,剩下100多元零钱我在手里拿着,出来跟房喜瑞说就偷了100多元钱,我留下50元,其他的都给房喜瑞了。2015年7月2日晚上7点来钟,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榆树市南建材市场道边有个二伟复合板彩钢房门市锁着,我就让房喜瑞放风,我将窗刻用刀撬开后进入室内,把靠北墙的铁卷柜撬开后,里边有200多元零钱,还有一条玉溪烟和一手机打开的剩九盒的玉溪烟,还有两包硬中华烟、两包软中华烟,我就将钱和烟都拿出来了。烟被大伙抽了,钱我给了房喜瑞一百来元,剩下的我花了。2015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大岭镇北边的一个屯子,我俩进入屯子里北数第二栋东数第二家,大门锁着,我俩跳进院子,我用刀将门西侧的窗户撬开,房喜瑞先进的屋,我跟着进的屋,我们找到了一对银镯子和一个银戒指。之后那对银镯子和银戒指被房喜瑞给黄春国藏起来了。2015年7月1日白天,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保帮镇赵家村八家子屯,在屯子西侧道南有一家大院,我俩从大门跳进院里,看屋里没人,我俩将他家南侧的窗户撬开进屋一顿翻,在他家东屋我翻到一个兜子里有三千左右块钱,我当时看房喜瑞没注意就偷着藏起2200元钱,剩下的400元我分了220元,剩下的给了房喜瑞,我还将那家的一个存折、一个银行卡、一个身份证都偷出来了,之后我俩骑摩托车跑的时候将身份证、存款、银行卡扔了。大约在2015年7月6日前半个月的一天下午一两点钟,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五棵树和刘家镇中间的一条水泥道上,道南有一个鱼池,鱼池边上有一个大院像养殖场,房喜瑞在院外放风,我从大门跳进去,那家有个老太太正在睡觉,我就直接到了开着门的西厢房,里边有办公桌,我进去后把柜子小刀撬开,里边有将近一万元钱,我当时就藏起来7500元,手里拿着4000多元钱,我出来从中拿出2100元,房喜瑞得了1500元钱,因为我要买车,当天晚上联系买车的人让我给拿钱,我就将房喜瑞的1500元钱拿来给联系买车的人了。大约在2015年7月6日前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刘家镇往秀水镇去的水泥道道边的一户人家,那家养着狗,房喜瑞在外放风,我从西侧院墙而所处跳进院里,他家后侧的窗户开着里边安着纱窗,我用刀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在屋内翻了半天就翻出来一块铜色的女士手表,之后我将后表给了房喜瑞,回榆树后房喜瑞把表给黄春国藏起来了。2015年6月25日,我和房喜瑞下午一两点钟骑摩托车到法藏寺里,我俩看寺里流通处屋里没人,房喜瑞说这屋能有钱,他就在门外放风,我绕到房后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有个钱盒子里有五六千块钱,我直接藏起来一沓钱(具体多少不知道,后来也没查,大约二千多元钱),之后剩下有四千多元钱,我查出2400元,剩下的给了房喜瑞,后来我说要买车让他先给我拿一千元钱,房喜瑞给我拿了一千元钱。我盗窃的钱都让我挥霍了,一般都组织一帮朋友去酒吧玩,大伙消费都是我花了。黄春国是房喜瑞的朋友,平时总和我们一起,他知道我们盗窃的事,但没和我们一起偷过,消费的时候有他。2.证人黄春国证言,我在榆树市梁天饺子馆厨房切菜。几个月前,我和我同事王兵在江源浴池洗澡时认识的房喜瑞,当时房喜瑞在那当搓操工,后来房喜瑞把罗超介绍给我俩,平时出去喝酒、唱歌、抽烟都是罗超花钱,我们三个都管罗超叫大哥。开始认识的时候不知道房喜瑞和罗超是干啥的,后来知道罗超是小偷。2015年6月22晚上,我和房喜瑞在大华小区5栋5单元502室住的,第二天早上7点多起来时,房喜瑞就给我一个鞋盒子,我打开一看里面有一部白色OPPO手机(浅蓝色手机壳),一对银镯子(对接口处有福寿两字),一个银戒指(顶部有连笔字不认识),一条银项链(长约20厘米),一块金黄色的手表(标志onlyou),一把活嘴扳子,一把黑色锁头(粘有住院部字样),房喜瑞让我把这些东西经管着,过两天来取,你想玩随便玩。我没说啥就拿这些东西回饭店了,我把东西放在我住的宿舍(梁天饺子馆地下室)我的衣柜里了。过了两三天,我就把这部OPPO手机自己使了,罗超和房喜瑞一直没来取东西。我知道房喜瑞交给我的这些东西是偷的,我认为不怎么值钱,所以就帮着藏起来。2015年7月5日是下午4点多钟,房喜瑞拎着一个黑色包从北面过来,对我说把笔记本电脑放我这,过两天大哥来取,大哥在对面站着呢,这电脑你能玩你就玩。我看罗超在公共汽车那站着,我就把东西收下了,放到宿舍的衣柜里。我知道这笔记本电脑是房喜瑞和罗超他俩偷的。3.证人王兵证言,我在榆树市梁天饺子馆厨房切菜。我认识房喜瑞,通过房喜瑞认识的罗超,我又把黄春国介绍给他俩认识。开始的时候不知道罗超是干什么的,就知道他挺能花钱的,有一天我看房喜瑞拿出一沓零钱数钱,我问他哪来的,他说你别管,你就花得了。我意识到那钱是偷的,还有一天晚上我们三个到大坡去抓鱼,回来的时候,他俩说去上而所,我在那看摩托车,十多分钟后他俩跑回来说有人追来了,说整东西没整着被人发现了,我就知道他俩是小偷了,我没有参与他俩偷东西,黄春国也知道他俩是小偷。黄春国用一部OPPO手机,他对我说是房喜瑞的。2015年7月4日晚上6点多钟,我要在房喜瑞租的房子(大华小区5栋5单元502室)住,房喜瑞让我在楼下等他,我在楼下等十多分钟,罗超骑摩托车和房喜瑞回来了,房喜瑞手里拎着一个黑色电脑包,罗超把摩托放那就走了,我和房喜瑞上楼后,房喜瑞从包里拿出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还拿出一把黑色的匕首,我问他在哪整的,他说在五棵树要打枪,屋里没人,偷了台电脑。还有就是六七天前我去房喜瑞楼时,看见罗超和房喜瑞在拆烟,两条玉溪,四盒硬包中华,两盒软包中华,他俩说整两条烟,还给我一盒玉溪。(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永华陈述,我在闵家镇法藏寺流通处做义工。2015年6月19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我和流通处姓付的佛友研究完纱窗的事后,准备拿包要走,发现包被拉开了,装着香款的整理箱也被打开了,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我个人被盗2280元,香款被盗多少不清楚。当时没报案,因为忙着统计损失和跟流通处负责人汇报这事了,统计完天黑了,我就寻思过几天再报案。我们法藏寺有监控录像。2.被害人徐俊历陈述,2015年7月1日10时许,我和我媳妇谢亚丽去我岳父家串门,下午4时许我们回到家,发现我家窗户的窗纱被破坏了,我家中间客厅的衣柜里一个米色挎包被盗了,里面大约3000多元钱,还有一张邮政储蓄信用卡,一张粮食直补折,一张谢亚丽的身份证。被盗的现金有28张一百元面值的,2张50元面值的,剩下的记不清了。3.被害人王闯陈述,2015年7月4日下午3点多钟,我去街里办事,大约4点40分左右回到俱乐部,发现我放在屋里的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后来发现窗户纱窗被人用刀子割开了,炕上有被人踩过的痕迹,墙上装笔记本的电脑包也不见了,后来我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两个男的偷去的,其中一个在外放哨,另一个高个的进屋偷的。4.被害人高峰陈述,大约2015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我干完活下午回家,发现我家窗户被人撬开了,进屋发现我家立柜被人翻动了,一对银镯子和一个银戒指丢了。5.被害人盛亮陈述,我是二伟复命板彩钢房的业务员。2015年7月2日,我从门市房出来锁上门离开,第二天早上我回来开门进屋,发现卷柜门被人撬开了,里面丢了一些零钱和一整条玉溪烟,还有一条差了一盒的玉溪烟,还有一些零散的中华烟,具体能有多少记不清了,丢的钱都是十元、二十元面值的。6.被害人丁冲陈述,我家住在大坡镇西山村四组乡道旁第一间房。2015年7月3日下午15时许,我将门锁上后出去了,大约6时30分我回家发现我家东屋的纱窗坏了,东屋炕柜里东西被扔在炕上,我家被盗了两块手表,具体品牌记不住了,都是男士表,表链都是白色的,一个表盘是白色的,一个表盘是黑色的,还有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还有一条黄金项链。7.被害人龚秀英陈述,我家在榆树市刘家镇光辉村刘罗屯6组的一个大院子,我家在水泥路旁,有一个养殖场,旁边是一个池塘。201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白天我在家里睡觉,第二天早上准备到街里买东西,我到我儿子屋里取东西,发现家里被盗了,我家西厢房写字台里面放着的一万元左右钱被盗了,有一千多是100元面值的老纸币,剩下的是100元面值钱版的钱。8.被害人赵承飞陈述,我家在刘家镇街道4组刘家往秀水去的水泥路旁,2012年7月初的一天,我早上去刘家街里打工,晚上回家发现东屋后面第二个窗户被撬开了,我家里放在电脑桌旁的一块手表被盗了,是一块紫金色后表,表带和表盘都是紫金色的,指针是金色的,当时花50元买的,现在也就值20元。9.被害人刘峰陈述,我在榆树市大坡镇耿家村1组耿家小学对面开食杂店,2015年7月3日上午,我家人都到前面的院子里干活去了,小卖店没人,门没锁,中午的时候发现小卖店被盗了,丢了五百多元钱,不到六百元,钱放在小卖店货架子里面,有三四张100元面值的,剩下的是50元、10元面值的,因为比较散,我也记不住多少张了。(四)被告人房喜瑞供述,我在江源宾馆做搓澡师的时候认识的罗超,我们是朋友,我俩盗窃了。后来我俩合伙花1800元在一个摩托车修理部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罗超就和我说我们俩一起去下屯能整到钱花,我就开始和他出去盗窃了。我俩骑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具体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了,都是罗超领路,我们看到哪家住户或者商铺没人就入室盗窃,一般都是罗超进入室内盗窃,我在外边放风,有两次我也进入室内进行盗窃了。我俩在一起盗窃共计十二起。第一次大约是在2015年7月7日前的半个月的一天下午一两点钟,我俩骑摩托车转到五棵树和刘家镇中间的一条水泥路上,路南边有个鱼池,边上有个大院挺像养殖场,我在院外放风,罗超就从那家大门跳进去,进了西厢房,出来拿了一沓十元的钱塞到我兜里了,第二天我俩去365附近的一个银行换的整钱,换了1500元,罗超说他买车将这1500元都拿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6月25日,我和罗超下午一两点钟骑摩托车到闵家镇法藏寺,我俩进到寺里,看流通处没有,我说这屋能有钱,我在门外放风,罗超绕到房后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后来罗超出来给了我一千元钱,到了晚上罗超又以买车需要钱将这一千元钱要回去了。第五次是2015年7月7日前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刘家镇往秀水镇去的水泥道边一户人家,那家养条狗,我在院外放风,他从西侧院墙厕所处跳进院里,后来他出来说整了一块表,之后把一块铜色的女式手表给了我,回到榆顶替我将手表送到黄春国那藏起来了。第六次是2015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罗超骑摩托车从榆树一直往北走,道边有一个屯子,我俩从屯子北边的水泥道进屯子里,在北数第二栋东数第二家是个挺大挺新的房子,大门锁着,我和罗超从墙跳进院子里,我俩用刀将那家北边东侧的窗户撬开,我先进的屋,罗超跟着进的屋,我们在那家东侧的立柜里翻找了半天才找出一对很老的银镯子和一个银戒指,我们偷出来就跑了,后来我把银镯子和银戒指放黄春国那藏起来了。第七次是2015年7月1日白天,我和罗超骑摩托车从大坡那边往东走,我不知道什么屯子,在屯子西侧道南有一家大院,我和罗超我们俩从大门跳进院里,看他家屋里没人,我俩将他家南侧的窗户撬开我俩进到屋里一顿翻,罗超翻到一个兜里有现金,在屋里他给了我103元钱,罗超还拿了一个存折,一个银行卡,一个身份证,之后我俩骑摩托车跑的时候我将身份证、存款、银行卡在路上扔了。第八次是2015年7月2日晚上7点来钟,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榆树南门建材市场,看到道边有一个二伟复合板彩钢房门市锁着门,罗超让我在外边放风,他将那家南侧中间的窗户用刀撬开后进入室内,后来他出来给了我80元钱,还有一条玉溪烟和打开的缺一盒的一条玉溪烟,两盒硬包中华和两盒软包中华,后来烟被我们抽了。第九次是2015年7月3日白天,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大坡镇西山村西山屯子里靠西侧最西边一个瓦房,那家养着狗和羊,当时我站在院外放风,罗超从西边的玉米地里绕到那家房后进去的,过了一会儿他出来给了我两块表,一块是白色表链黑色表盘的,一块是白色表链白色表盘的,那块黑表盘的我戴着后来让我放在我住的房屋里的抽屉里了,被公安机关起赃了,罗超戴着那块白色表盘的,不知道整哪去了。第十次是和偷大坡西山一天的事,在西山偷完那家后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去了西山道东侧往东那个屯子里,在屯子里道南有个小卖店,罗超在小卖店旁停车让我看着人,他进屋,出来给了我120元。第十二次是在法藏寺旁边那家没偷到东西,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五棵树江边,看到一家打CS枪的,我说看看打几枪,我们将摩托车停下后看那家锁着门,我趴窗一看屋里没人,桌子上有个手提电脑,我和罗超说有电脑,之后我在屋外放风,罗超绕到那家房后,后来他出来拿了一个电脑包装着那台电脑。从五棵树偷的电脑、以前偷的一对银镯子和一个银戒指、刘家偷的一块铜色的后表都放在黄春国那了,黄春国知道这些东西是偷的,我们总在一起,我和罗超谈事也不避讳他,所以他知道,我盗窃所分的现金都让我吃喝玩乐挥霍了。(五)鉴定意见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鉴字[2015]第7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该中心鉴定,涉案的联想Z370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onlyou手表价值人民币20元,千足银手镯价值人民币756元,千足银戒指价值人民币41元,玉溪牌香烟(软包19盒)价值人民币437元,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硬包2盒),中华牌香烟(软包2盒)价值人民币140元,联想牌手提电脑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五棵树镇江边真人CS俱乐部王闯家调取案发当天屋内的录像视频资料,2015年7月4日16时13分许,两名男子(房喜瑞与罗超)来到王闯家门外,16时16分至18分,一男子(罗超)从窗户进入室内,将电脑装入电脑包后从窗户离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于2015年6月24日、6月下旬一天下午、2015年7月4日下午4点左右盗窃3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676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6月2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培英街张家店屯附近的一个大库附近,房喜瑞放风,罗超进入库内将被害人陈彦国的白色本田本砸坏,盗窃车内后排座包内人民币21760元。二、2015年6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黑林镇兴盛粮油商店二楼杜春霞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人民币1000元。三、2015年7月4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房喜瑞伙同罗超经事先预谋窜至榆树市闵家镇古城村6组法藏寺西侧孙龙泽家,采取撬盗手段,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带被告人房喜瑞对兴盛粮油食品商店、水场院内(陈彦国)进行指认,并对指认情况进行拍照。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带罗超到孙龙泽家、兴盛粮油食品商店、水场进行指认,并对指认情况进行拍照。(二)证人证言1.同案罗超证言,大约在2015年7月6日前十天的下午四点多钟,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榆树市火葬场东边那个屯道南一家,院子里堆着矿泉水,我让房喜瑞在门口给我放风,我进到院里子,在西侧停着一辆白色的本田轿车,我趴窗户一看车里有个包,我又到南侧的办公室,办公室里没有人,桌子上有一串钥匙,我将钥匙拿出来去开车没开开,我就将钥匙扔院子西侧了,用自己带的刀将轿车北侧的一块小玻璃撬砸了,之后用旁边的一个铁揪将副驾驶座位上的包勾了出来,我打开包一看有一沓钱,我就先藏起来18000元,剩下的有三四千元钱,我留下2100元,剩下的给了房喜瑞。大约在2015年7月6日前十多天的一天下午,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黑林镇街里,在一个临街的底商锁着,我将车停边上,让房喜瑞等着我,我绕到底商后边,将那家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进入二楼他家,在卧室里有个立柜,翻到一千多元钱,都是十元、二十元、五十元面值的,之后我和房喜瑞大致分了一下就走了,回榆树后我俩连同我俩身上的钱都拿到银行换成了整钱,一共三千多,当晚我联系买车的说晚上提车,我就将这钱都拿去给了联系买车的了。2015年7月4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和房喜瑞骑摩托车到闵家镇法藏寺旁边的一个大院,当时院里有人干活,我让房喜瑞给我把风,我从西侧绕到那家北侧,他家窗户开着里边安着纱窗,我用刀将纱窗划破后进入室内,进入后我偷出有三四千元钱,我当时就将钱藏起来了,出来我和房喜瑞说什么也没偷着,之后我俩就骑着摩托车去了五棵树。我盗窃的钱都让我挥霍了,一般都组织一帮朋友去酒吧玩,大伙消费都是我花了。黄春国是房喜瑞的朋友,平时总和我们一起,他知道我们盗窃的事,但没和我们一起偷过,消费的时候有他。2.证人王爽、胡长军、李春生、刘利、王文权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6月24日其雇主的钱被盗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彦国陈述,我是经营批发水和方便面的老板,在培英街王家村张家店屯组了一个院,用来存放水和方便面。2015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我开车回来将车停在大库南边,下午3时许,我姑娘给我11800元货款及齐帐钱2860元钱,这些钱都让我放在包里了,包里还有我姑娘给我的7100元别人买货款。下午4时许,来车卸货我就将车开到大库北边停那了,将包放在车后排座位的右侧了,我干完活后去车上取烟,发现车右后侧的小玻璃被人打碎了,我将后座上的包拿起来,发现包内的20000余元现金被人盗走了。我的包是一个棕色的挎包,车是白色本田,车号是吉AKA2**号。当时有几个装卸工在现场卸货。2.被害人杜春霞陈述,我在榆树市黑林镇兴盛粮油食品商店二楼住,一楼我家经营买卖。2015年6月中旬,我外出学飞,7月5日回到家,到我家二楼我住的房间,发现我住的房间西墙的衣柜里放着的包被人翻动了,里面全是零钱,大概能有1000元左右,零钱都是十元、二十元面值的,具体多少不清楚了。当时因为忙就没有报案。3.被害人孙龙泽陈述,我家住在闵家镇法藏寺西侧的一个大院,2015年7月4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我把门锁好后出去办事,下午18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面有被翻动的痕迹,并且家里北面厨房的窗户被人撬开了,我家被盗了大根四千五、六百元钱,面值都是一百元的。(四)被告人房喜瑞供述,2015年7月7日前大约十天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火葬场东边一个院子里,那个院子里放着不少矿泉水,罗超让我放风,他进院子里,不一会儿出来我俩就骑摩托车跑了,在榆树外环路往街里来的一个道口,他从兜里拿出一沓钱放我兜里后又给了我一张50元的,我说拿俩零钱打车,他又给了我40元,之后他说家有事就回大坡了,我点了下他给我的钱是890元。2015年7月7日前十多天的一天下午,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黑林镇街里,我们看到临街的一个底商锁着门,罗超将摩托车停边上了,让我等着他,他绕到底商后边,后来他出来说进去了,我俩大致将那一千多元钱分了,也没数多少,回到榆树后连同他兜里和我兜里的我俩到大厅附近一个银行换了三千多元整钱。2015年7月4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和罗超骑摩托车到闵家法藏寺旁边的一个大院,当时院里有人干活,罗超让我放风,他从西侧绕到那家北侧,出来和我说进去啥也没拿。我盗窃所分的现金都让我吃喝玩乐挥霍了。另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公安部情报信息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证实,经查询公安部情报信息网,被告人房喜瑞及证人王兵从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4日所有登记住宿信息,无二人在七塔木的花果山浴池身份证住宿记录。2.证人王永旭证言证实,我是九台市其塔木镇花果山浴池旅店的老板。我开这个店18年了。我浴池住宿都有登记而且上传微机系统。三年以前不拿身份证住宿,需要到派出所开证明,后来不拿身份证就不让住了。没有身份证我这里从来不留住宿,我处没有纸制的住宿登记簿。出示房喜瑞、王兵的户籍信息及照片,经辩认,我没有这两人2015年6月24日花果山浴池住宿的印象。我查了我微机住宿系统住宿信息,没有这二人的登记,这说明这二人没在我处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房喜瑞对部分证言有异议,辩解上述三起盗窃没有参与。针对被告人房喜瑞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的评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房喜瑞关于没有参与盗窃第1起指控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已与罗超到了作案现场,但是自已没参与盗窃,罗超盗窃与自已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原始供述及罗超证言均证实其与罗超到了盗窃现场,并实施了望风等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房喜瑞此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第1起指控盗窃数额,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总额为21760元;证人罗超证实盗窃的现金先藏起来18000元,剩下的有3、4千元,我留下2100元,剩下的给了房喜瑞,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1760元。(二)被告人房喜瑞关于没有参与第5起指控,自已与罗超去作案现场,但是不知道罗超盗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原始供述及罗超证言均证实其与罗超到了盗窃现场望风,明知犯罪并分赃等参与盗窃的行为,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房喜瑞此辩解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房喜瑞关于没有参与盗窃第8起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已与罗超到了作案现场,但是自已没参与盗窃,罗超盗窃与自已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原始供述及罗超证言均证实其与罗超到了盗窃现场,并实施了望风等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且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房喜瑞此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第8起指控盗窃现金4500元,只有被害人孙龙泽陈述,而证人罗超证实盗窃现金3、4千元钱,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犯罪数额应认定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喜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喜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房喜瑞退赔被害人陈彦国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永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徐俊历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杜春霞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盛亮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七十七元,退赔被害人孙龙泽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龚秀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刘峰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三、在案扣押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以上罚金与退赔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臣代理审判员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