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曼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曼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327号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孙武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倪曼如,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曼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林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