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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有生、熊传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生,熊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有生,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国,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91109564。被执行人:熊传年,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有生与被执行人熊传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传年银行存款人民币3945元,现因被执行人熊传年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传年银行存款人民币39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