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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民凯与王卫平、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凯,王卫平,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58号原告张民凯,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卫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凯与被告王卫平、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