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申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31号原告申某1,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申某2,男,现年50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申某3,男,现年4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1诉被告申某2、申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