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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申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31号原告申某1,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申某2,男,现年50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申某3,男,现年40多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1诉被告申某2、申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