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郭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郭喜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455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亲宁巷12号国贸新天地4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尚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强,男,系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喜平,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