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明与尚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57号原告:杨明会,女,1982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尚劲,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会与被告尚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尚劲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尚劲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尚劲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明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杨明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