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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明与尚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57号原告:杨明会,女,1982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尚劲,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会与被告尚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尚劲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尚劲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尚劲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明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杨明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