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张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波,张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波,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张宇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宇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宇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宇明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