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薄梅娟、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薄梅娟,王磊,王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172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薄梅娟,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日,住内乡县。被告:王磊,男,蒙古族,生于1980年9月21日,住内乡县。被告:王团,男,汉族,生于1996年9月22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薄梅娟、王磊、王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梅娟、王磊、王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薄梅娟、王磊、王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