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宝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春,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春,男,1979年3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李敬,男,1979���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刘宝春与被执行人李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敬偿还刘宝春借款二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七十万元,余款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前付清);二、李敬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刘宝春利息二十万元;三、如李敬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履行的,则李敬另行支付刘宝春利息(以二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已经给付的本金自实际支付之日不再计算利息,扣除前款利息二十万元);四、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四百零八元,由李敬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刘宝春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敬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敬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李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宝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宝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8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