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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刚与杨德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刚,杨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高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德川,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高刚与被执行人杨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杨德川的房产、土地、工商、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24日两天四次电话联系申请人高刚,均没有打通,无法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