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增娥、刘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娥,刘伟,刘燕,王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娥,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长波,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增娥、刘伟、刘燕与被执行人王长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刑初字第5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66945.7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35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王长波缴纳案款350000.00元至本院;2017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50000.00元。被执行人己缴纳执行费12069.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申请事项并同意本院就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刑初字第5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长波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