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琉金岁月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银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琉金岁月餐饮有限公司,李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琉金岁月餐饮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印洋,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银艳,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执行人南京琉金岁月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银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元及逾期违约金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银艳在本市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银艳户籍地在外地,本院已致函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查询名下财产情况,未获回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银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曝光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