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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春秋、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春秋,郭红梅,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春秋。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春秋、郭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春秋、郭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春秋、郭红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4637元,由上诉人肖春秋、郭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宿 敏审判员 张 坚审判员 刘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鹃书记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