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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希锋、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希锋,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323民督9号申请人:陈希锋,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区。被申请人: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新兴居委会柏营开发区(城区四小后)。申请人陈希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0000元及按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月息1.5%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本金40000元及按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月息1.5%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266元。被申请人南阳亿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煜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