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余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247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发荣,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艳,女,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