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佟宝坤、孙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宝坤,孙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佟宝坤,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孙丽芬,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佟宝坤、孙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结清贷款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依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佟宝坤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1号2-5-2,建筑面积83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