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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学文与李发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文,李发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543号原告段学文,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卢氏县。委托代理人王博、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发动,男,194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玲,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系其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学文诉被告李发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学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学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学文承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