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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伍尼铁与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伍尼铁,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吉伍尼铁,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法定代表人:李清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吉伍尼铁诉被告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吉伍尼铁诉被告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吉伍尼铁已于2016年9月25日以(2016)川3424执383号案件申请执行德昌县香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吉尼伍铁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4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  宗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偏初扎西(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