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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因与被上诉人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军,孙丽辉,邱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因与被上诉人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唐金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