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因与被上诉人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军,孙丽辉,邱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因与被上诉人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连军、孙丽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唐金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