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晓东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刑初373号之一被告人韩晓东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战某1、战某2、战某3、战某4、朱某、沈某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战某1、战某2、战某3、战某4、沈洪兰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28.13元(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现更正为: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战某1、战某2、战某3、战某4、沈洪兰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战某1、战某2、战某3、战某4、沈洪兰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28.13元(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审 判 长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