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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776号原告: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五楼5019-4室。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48号。法定代表人:胡圣泉。原告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大横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 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文思书 记 员  纪畅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