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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19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树涛,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被申请人:张丙超,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树涛与被申请人张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31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丙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10000元的财产。2017年8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树涛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或者相当于11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树涛与被申请人张丙超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丙超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当于110000元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7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树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永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