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孙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4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孙某、徐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3月20日去张某某家并对其妻子关某作了执行笔录;2、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3月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构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5月5日向商水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执行活动,听取了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