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法林、莫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林,莫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林,男,1960年8月2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莫忠才,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张法林申请执行莫忠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