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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金兰与张金勇、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兰,张金勇,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黄金兰,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被告:张金勇,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刘敏,男,1964年6月22日,汉族,住江西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兰诉被告张金勇、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金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金兰负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