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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若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若若,简红兵,黎芳根,张香平,张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来中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斌,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廖若若,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简红兵,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黎芳根,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香平,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金香,女,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我院作出的(2012)渝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若若、简红兵、黎芳根、张香平、张金香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廖若若、简红兵、黎芳根、张香平、张金香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10002.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