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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407号原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安成镇黑泥村停车场。法定代理人王士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桂新,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4元,减半收取71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林人民陪审员  任柏年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原维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