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玉华,龙长英,龙长秀,龙长香,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矿业路与贵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0778380E。法定代表人:任光辉,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虎,系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10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玉华,男,1957年12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斌,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410400400。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宾,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022011101721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长英,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长秀,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长香,女,1971年6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水城县,三被上诉人共同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华,男,1957年12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806633014。法定代表人:曹城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玉华、龙长英、龙长秀、龙长香、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9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夏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