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申兰与王经忠、刘艳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申兰,王经忠,刘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高申兰被执行人:王经忠被执行人:刘艳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经忠、刘艳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经忠、刘艳娟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