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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冈市万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孙彭村。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杨因岭舵塘村法定代表人:罗国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万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拾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冈市万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新鄂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清、被上诉人万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美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审判员  李慧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