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明、汪云与蒋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久红,赵明,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蒋久红,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云,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蒋久红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执异5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赵明、汪云与蒋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久红对该法院(2015)怀鹤执字第7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新拍卖其股权及评估报告认定的股权价值不服而提出异议,该法院受理异议后,经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蒋久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股权评估价值严重偏低且评查程序严重违法。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对其所有的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农商行)、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农商行)的共计80万股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前述股权的评估价值共计147.3万元,但蒋久红购买时的对价是160万元,且每年怀化农商行和中方农商行向其分红10多万元,其购买的股份和不良贷款债权是升值而非贬值。该评估未经怀化农商行和中方农商行的同意而进行的没有依据的评估,导致该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不服,两份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是2016年3月31日,但鹤城法院委托评估的时间是2016年4月6日,蒋久红未参与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2、重新拍卖涉案股权不合法、不合理。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评估报告书的有效使用期限均为一年,即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不能以前述两份评估报告书作为重新拍卖的依据,而应依法确定涉案股权的价值,(2017)湘1202执异50号裁定书以“现未有证据证明期间股权的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等为由,不遵守前述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使用期限,显然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本院撤销(2017)湘1202执异50号裁定书和(2015)怀鹤执字第713-6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5万元,但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713-2号、(2015)怀鹤执字第713-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久红在怀化农商行、中方农商行的股权及购买的不良贷款债权,并依法委托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冻结的被执行人蒋久红资产进行评估,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怀方评报字(2016)第055号资产评估结论为蒋久红所有的怀化农商行56万股股权在2016年3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104.08万元。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怀方评报字(2016)第056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蒋久红所有的中方农商行24万股股权在2016年3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43.22万元,上述两份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内有效。申请执行人赵明、汪云申请对蒋久红所有的中方农商行24万股股权及怀化农商行56万股股权进行拍卖。该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713-4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蒋久红所有的在中方农商行的24万股股权及在怀化农商行的56万股股权。2016年8月18日,赵明一人参与竞买,并以起拍价147.3万元成功竞得该标的,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但其一直未按约定交纳成交价款。2017年6月15日,该院书面通知赵明限其七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147.3万元汇入指定账户,但赵明仍未交纳拍卖成交价款,赵明悔拍申请重新拍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713-6号执行裁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蒋久红所有的在中方农商行的24万股股权及在怀化农商行的56万股股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首次拍卖时间在评估报告有限期内。2017年6月29日,该院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713-6号执行裁定,重新拍卖蒋久红的股权,两次拍卖时间间隔不长,现未有证据证明期间股权的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该院重新拍卖蒋久红的股权时,拍卖保留价参照原评估价和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来确定并无不妥,且拍卖采取的是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故该院重新拍卖蒋久红股权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且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明评估价值明显严重偏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相关证据,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诉讼请求。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可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蒋久红认为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对其所有的在怀化农商行、中方农商行的股权及不良贷款债权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值严重偏低等,但其未提供该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书内容错误等相关证据,也未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蒋久红关于股权评估价值严重偏低且评查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蒋久红所持有的股权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进行重新拍卖,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裁定重新拍卖,该次拍卖未对涉案股权进行重新评估,怀化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蒋久红所持有的股权做出的两份评估报告书已过评估结论有效期。本案中,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以参照原评估价和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确定拍卖保留价但未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的行为欠妥,应予纠正。因此,蒋久红关于重新拍卖涉案股权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张,本院部分支持。综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拍卖程序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执异50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杨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