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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李建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李建业,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业,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号*座*层。法定代表人:陈昱恒。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业、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民初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且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案应由陕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