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秀与杜天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秀,杜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794号之一申请人王金秀。被执行人杜天喜。申请执行人王金秀与被执行人杜天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杜天喜赔偿原告王金秀各项损失共计1050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5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0000元,分十期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王金秀,卡号:621226110201912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二、如被告杜天喜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则其应另行支付原告王金秀违约金2000元,且被告所有未支付原告的款项全部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包括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秀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杜天喜确认10000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王金秀1000元,自2018年2月10日止。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杜天喜承担,并于2017年4月17日交纳至法院(已履行)三、本案再无其他纠葛。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力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