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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曾船金、曾成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曾船金,曾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75660758-2。法定代表人:杨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曾船金,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9日,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曾成涛,男,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8日,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船金、曾成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 记 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