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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与柒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柒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02号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万春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柒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柒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柒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