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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4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03273H。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刘建盛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993元,由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刘建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17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17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