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格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戴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汇格蜂窝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戴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格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刘边村东头开发区第1排第3间,组织机构代码68862005-5。法定代表人束晓。被执行人青岛戴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222647。法定代表人戴久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吕冬娥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