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世军与金志德、金瑞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军,金志德,金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32号之二原告:王世军,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金志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金瑞娟,女,1967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王世军与被告金志德、金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金瑞娟的公积金存款。担保人田玉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西大小区x号楼x号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瑞娟的公积金(2202x)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王世军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