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燕与重庆市长寿区为之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芸,重庆市长寿区为之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芸,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为之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西城花园东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5327726508N。法定代表人:欧霓,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为之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946.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