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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国徽与蔡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徽,蔡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256号原告:林国徽,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蔡俊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林国徽诉蔡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国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林国徽负担。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